12月30日上午9時,備受社會關注的陜西富平產科醫生張淑俠拐賣嬰兒案在陜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
陜西富平販嬰案庭審回顧
30日上午9時,陜西省富平縣婦幼保健院原產科醫生張淑俠站在了陜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席上。其被檢方指控兩年時間內,伙同山西的人販子,先后從該院拐賣7名嬰兒,造成其中一名嬰兒死亡。在庭審中,一條涉及陜西、山西、河南、山東等省的“販嬰鏈條”逐步顯現。
販賣7名嬰兒其中1名死亡
昨天上午8點,陜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門前聚集了上百群眾,圍觀販嬰案的開庭。8點45分左右,押解張淑俠的警車駛入渭南中院,張淑俠身穿藍色囚衣。但開庭時,張淑俠并沒有穿囚衣。
- 渭南市檢察院指控,今年7月16日,身為富平縣婦幼保健院婦產科副主任的張淑俠告訴產婦董珊珊及其丈夫,稱董剛剛生育不久的男嬰有嚴重疾病,騙家屬簽字放棄這個男嬰。隨后,張淑俠以2.16萬元的價格將男嬰賣掉。
檢察機關指控,張淑俠伙同潘某串一家三口,從2011年11月至2013年7月共販賣嬰兒6次,其中一次販賣的是雙胞胎女嬰,最終共販賣7名嬰兒。在販賣過程中,一名女嬰死亡。張淑俠通過販賣這7名嬰兒,獲利10余萬元,潘某串一家獲利20余萬元。這些嬰兒被販賣到山東省菏澤市、河南省安陽市等地。案件發生后,經過公安機關解救,所有被張淑俠及潘某串販賣的嬰兒已經回到父母身邊。
經查,此案系一跨省拐賣新生兒案件,除張淑俠外,警方另抓獲山西籍犯罪嫌疑人2名(潘某串、女,崔某、男),河南籍犯罪嫌疑人3名(王某、男,朱某、男,黃某、女)。
辯稱不識人販子 屬于做善事
庭審過程中,張淑俠幾乎面無表情,對于指控全都表示承認,只是對部分事實和細節有小的異議。
張淑俠稱,自己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的供述有些是不真實的,“當時那么說是為了悔罪,今天在法庭所說的才是事實”。對于為什么要販賣嬰兒,根據張淑俠的供述,自己與潘某串相識于一次門診治療,得知其兒子兒媳無法生育,便想幫助潘某串要一個孩子,而醫院也確實有父母主動放棄孩子的情況存在。直到最后,她都沒有意識到自己是在犯罪,只是認為在“做善事”。“我不認識潘某串,不了解她的過去,根本不知道她是人販子。”
檢方的公訴意見認為,的確有3起案件的嬰兒是在被家長主動放棄后,由張淑俠抱回家中,并無欺騙行為存在。但檢方同時表示,在新生兒因缺陷被父母自愿放棄的情況下,醫護人員作為中介促成收養關系,如果沒有主動或被動獲利行為,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但“張淑俠的行為并非如此”。
檢察機關的公訴意見中認為,從最初家屬自愿放棄嬰兒,到后來主動欺騙家屬,“醫德缺失、法律意識淡漠”“高額利潤的誘惑”“長期未被發現心存僥幸心理”,是促成其犯罪行為的幾大動因。
鞠躬悔罪表示愿接受懲罰
在舉證質證環節,張淑俠的辯護人向法庭提交了兩份證據,一份是張淑俠從1998年至今獲得的15份榮譽證書,另一份是張淑俠診治過的百余名患者寫的聯名請愿信,提請法庭從輕判處張淑俠。對于這兩份證據,檢方表示與案件沒有關聯性,不能成為從輕判處的依據。
在最后陳述時,張淑俠從羽絨服口袋中掏出寫好的材料當庭宣讀,對自己的行為表示悔恨,轉身向參加旁聽的受害者代表鞠躬致歉。隨后,張淑俠哭著陳述,表示愿意認罪接受懲罰。
主審法官宣布,將擇期宣判。昨天下午,記者從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與張淑俠拐賣兒童有關的事業單位人員涉嫌失職罪一案,渭南市臨渭區檢察院已于12月23日向臨渭區法院提起公訴,該案也將于近期開庭審理。
案情
利用權威身份修改病歷騙嬰
昨天的庭審中,張淑俠最近一次賣嬰過程得以完整呈現并獲得法庭確認。
7月15日,孕婦董珊珊到富平縣婦幼保健院做產檢,張淑俠就告訴董的丈夫來國鋒,說董有梅毒和乙肝,將來的孩子肯定是攜帶者,無法正常上學,不能接觸他人,光治病就得花十幾萬,活不了多大年齡。來國鋒聽后就覺得很害怕,張淑俠借機讓他簽字同意放棄孩子。
7月16日晚,董產下一個男嬰,張淑俠再次告訴來國鋒及家人,“孩子母親有病,孩子沒法要,還是放棄吧”。
7月17日,張淑俠又告訴來國鋒,孩子尿道口撕裂,“男不男女不女,沒法要”。在張淑俠的蒙騙下,來國鋒夫婦才放棄了這個男嬰。
在此案中,張淑俠的“技術權威”身份,讓不少同事放松了警惕,間接為她的犯罪行為打開了方便之門,也讓本應嚴格的院方管理制度成為“一紙空文”。該院檢驗科醫生石某作證稱,董的檢驗報告單是她作出的,其中梅毒一項顯示是弱陽性,這個結果不是電腦生成,而是手寫改動。因電腦檢查結果只有陰性和陽性兩種,不符合董珊珊當時的情況,弱陽性表示可能患有梅毒,需要三次以上的檢查來確定,于是她便改成了弱陽性,并注明“建議復查”。石某為何要這樣去做,證言中并未提及。
在董生產過程中,張淑俠通知過助產醫生和護士,說董有梅毒和乙肝,董生下孩子后,由張淑俠將孩子抱出產房。該院助產師王星星作證稱,17日早上,張淑俠又來到產房改寫新出生嬰兒表,之前這個男嬰記錄為無畸形,但張淑俠授意王某改為有畸形,并注明為“尿道下裂”。
憑借這些虛假病歷,張淑俠成功將來國鋒、董珊珊夫婦生育的男嬰騙到手,并最終出售。
檢方指控顯示,張淑俠所涉及的其他幾起販嬰案中,販賣嬰兒的手段大同小異。
控辯
1、2、4起事實中張淑俠是否欺騙
【檢方】張淑俠對產婦董某、王某和趙某及其家人稱,她們患有梅毒、乙肝、雙胎輸血綜合征,梅毒、乙肝均屬于傳染病,會傳染給嬰兒。張淑俠手中僅有一次檢驗結果,B超僅是一個檢測依據,不能完全確定是否患病。張淑俠憑借這些簡單依據,就要求產婦及其家人放棄嬰兒,這明顯是欺騙。
【辯方】第1起事實中產婦的梅毒檢測結果呈現弱陽性。第2起事實中,產婦是乙肝大三陽,并且患有雙胎輸血綜合征,屬于高危產婦。第4起事實中,產婦確實患有梅毒。因此張淑俠的行為不算是欺騙。
張淑俠對嬰兒死亡是否該負責任
【檢方】第3起事實中,張淑俠身為醫生,明確知道女嬰患病的事實,沒有救死扶傷反而將女嬰出售,放任女嬰病情惡化最終會出現死亡這一情況的發生,屬于加重情節。
【辯方】患病女嬰已經被家長遺棄,張淑俠將女嬰要過來出于可憐,導致女嬰死亡這點不能成立,加重情節不當。張淑俠的特殊身份不應成為加重情節的依據。
5、6起事實張淑俠是否應擔刑責
【檢方】張淑俠的行為明顯是故意販賣兒童。第5起事實不能算是“善意做中介,僅收少量感謝費”。第6起事實,張淑俠曾稱是潘某串向她提出需要一個男孩來收養,但相關證據無法證實潘某串是真的善意需要一個男孩撫養。
【辯方】在第5起事實中,張淑俠將孩子要回并退錢,并未因此獲利,行為符合善意居間做中介,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第6起事實中,張淑俠不知道潘某串是人販子,自己同樣只是充當中介,也不應該追究刑事責任。
張淑俠是否符合減輕或從輕處罰
【檢方】張淑俠其行為有兩項犯罪加重情節,不符合從輕或減輕處罰。
【辯方】張淑俠被抓獲后,主動交代了其作案經過。6起被控事實中,僅第一起是公安機關明確掌握的,其他均為張淑俠到案后主動供述的。張淑俠還主動交代被賣女嬰的下落,并協助公安機關將這些女嬰找回。希望法庭可以對張淑俠從輕或減輕處罰。
販嬰鏈·6起犯罪事實
孩子被高價賣往豫魯多地
在持續2年的作案中,整個販賣鏈條的“中間商”潘某串的“販賣地圖”遍及河南內黃、滑縣,山東巨野等多個地區,購買者多以農村夫婦為主。他們或因無法生育,或希望有個男孩延續子嗣,成了此案的“買方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