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有規定,但“雷鋒號”上依然有司機接觸錢款
正方:應該關愛孕婦群體,窗口行業,服務為先
反方:上車投幣是理應遵守的社會規則,別老拿孕婦說事兒
一名孕婦乘坐第一輛雷鋒號時,因為沒有零錢,被拒乘車;然而卻成功地乘坐上第二輛雷鋒號。
孕婦將雷鋒號司機拒絕自己乘車一事發表在網絡上,一時間引起網友熱議,正反雙方激辯,各執一詞。
乘客投訴:沒零錢司機讓我下車
“我懷孕三個月,今天做雷鋒號回撫順,結果因為拿了21元錢沒零錢(雷鋒號收費11元),司機說不給我找零錢,把我趕下車,不讓我坐,我前面的人給找錢可態度極其惡劣地讓我下車,還跟我說讓我去哪投訴都行馬上下車,車牌號遼D18741,希望大家給我公道。”1月1日18時29分許,網友“叮晨”通過微博上向沈陽晚報、沈陽網投訴。
昨日9時許,記者與網友“叮晨”取得聯系。網友“叮晨”介紹,2013年12月31日9時30分許,她在皇寺廣場站坐沈撫城際公交—雷鋒號回撫順老家過新年。當時她前面有兩名乘客,最前面的乘客拿著11元錢,第二名乘客拿著21元錢,均交給司機。然后,司機找回第二名乘客10元錢。當時她手中沒有零錢,只好遞給司機21元錢,并詢問司機,是否可以等司機收到10元錢后,找她零錢。但是,司機回答,不負責找零錢,如果她愿意花費21元坐車,那么她就坐,不愿意就下車。當時她十分氣憤,于是下車乘坐下一趟雷鋒號。上車后,她依然交給司機21元錢,司機找回她10元錢。
事后,她撥打了投訴電話,工作人員表示,如果還沒有上車,他們可以協調,安排她乘車,對于此事,他們將進行調查,調查結束后,會向她反饋結果。
“我懷孕3個月,并不特別明顯,我也沒跟司機說我懷孕。但是無論我是不是孕婦,司機也不該趕乘客下車吧!我經常坐雷鋒號回撫順,以前沒零錢司機就給我找了,怎么這次就不行呢?”網友“叮晨”氣憤地說。
公司規定:司機不得接觸錢款
隨后,記者與雷鋒號所屬的遼寧城際客運有限公司取得聯系。相關工作人員表示,事情正在調查中,按照規定來說,乘客應直接投幣,司機不得直接接觸錢款。在雷鋒號站點附近均有調度人員,如果乘客手中沒有零錢,可以向調度人員更換零錢。
11時許,記者來到雷鋒號沈陽站乘坐點。一輛白色的雷鋒號停在站點,10余名乘客正排隊上車。司機坐在駕駛坐上,上車的乘客將錢遞給司機,然后司機又將錢投入投幣箱。車站附近擺放著一個桌子,一名工作人員正坐在桌子前面。
“能給換零錢不?”記者詢問。
“零錢已經換完了,你去買瓶水換一下吧。”工作人員表示。
11時30分許,記者來到網友“叮晨”乘坐雷鋒號的皇寺廣場站。公交車站附近立著一個沈陽公交站亭,站亭的門緊鎖。而記者在公交車站附近也沒有看到調度人員,也沒有負責換錢的工作人員。等待了10分鐘后,一輛雷鋒號車到達。記者上車后,將100元錢交給司機,司機表示,公司有規定乘客應直接付錢,司機不負責為乘客找零。
16時許,遼寧城際客運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反饋,“事情確實屬實,司機也已承認,自己當時態度不好,公司已經對司機做出了全公司內通報批評,停班一天進行學習,并罰款200元錢的處分,給乘客帶來的不便,公司表示歉意。”
公交業內:拒絕找零利大于弊
一位匿名接受采訪的公交業內人士介紹,“乘車投幣,拒絕找零”的規定,一是簡化程序,降低成本;二是提高營運效率,以便快捷地把乘客送達所到站點;三是防止公交人員和有關人員私下交易而出現不法行為。四是維護良好的交通運輸秩序和公交車運行秩序。從這個意義上說,利是很多的。但公交公司的這一規定也有弊端,如沒有向消費者征求意見,確實給某些消費者帶來了不便。但一切事情都有其兩面性,公交公司這一行為應是利大于弊。
律師說法:不找零屬于“霸王條款”
2004年河南省消費者協會就將公交車不找零這一規定,判定為“霸王合同”。
公交車不找零是不是“霸王合同”,沈陽知名律師馬希圖的觀點很明確,它確實屬于“霸王合同”,其內容違反多部法律規定,應確認為無效。首先,該規定符合《消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不找零、多收錢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其次,公交公司不找零必然導致多收費,其多收的部分沒有合法的依據,根據《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的規定,這屬于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應當予以返還;第三,公交公司的公交車車票價格因關系國計民生,是政府控制的價格,必定經過了物價部門的核準,不找零多收的費用屬于超標準收費,該規定違反了《價格法》,屬于價格違法行為,物價部門可以對其進行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