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大連市水產技術推廣總站站長、黨總支部書記兼市海洋漁業環境監測中心主任王洪軍利用職務便利大肆犯罪。
去年12月下旬,沙區法院一審判王洪軍犯貪污罪、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并罰,執行刑期20年,沒收個人部分財產,并處罰金。
黑手多次伸進私設的小金庫
2002年1月至2013年5月15日,王洪軍在任職期間,采取截留檢測費等方式套取現金存入私設的單位小金庫。
2011年4月21日,王洪軍利用從小金庫支取現金25萬元人民幣(以下除美元外皆為人民幣)存入了以個人名義開戶的銀行卡中。
同年5月22日,他通過POS機刷卡方式將這25萬元作為部分購房款支付給一家房地產開發公司,以女兒名義購買了普灣新區的一處房產。
同年12月5日,他用單位小金庫資金以每枚1.98萬元的價格購買銀盤二枚,將其中一枚占為己有。2013年1月18日,王用單位小金庫資金10.482萬元購買4根金條共計300克,全部占為己有。
2010年3月至2013年3月,王洪軍從私設的單位小金庫中支取175.88萬元,用來購買個人房產。
單位招標心安理得受賄
2009年至2012年期間,王洪軍在市水產技術推廣總站(以下簡稱總站)進行實驗室設備采購招標過程中,向大連某儀器系統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某索取財物。該公司中標并簽訂了實驗室采購合同后,總站給付設備款后,劉某分4次將約定的64萬元給了王洪軍。
2010年8月至2012年,王洪軍在總站進行實驗室更新、改造過程中,向大連某實驗室設備有限公司業務負責人邵某(另案處理)索要財物,該公司中標并簽訂合同,總站付款后,邵某分3次將約定的30萬元給了王洪軍。
2007年至2009年期間,王洪軍在總站進行設備招標過程中,向某科技有限公司化學分析儀器事業部東北區銷售經理王某某索要財物,待該公司及其授權的經銷商公司中標并簽訂設備采購合同,總站給付設備款后,王某某分3次將約定的4萬元給了王洪軍。
2013年5月和6月,王某某為了感謝某大學某學院分析中心副主任張某(另案處理)在該分析中心采購本公司儀器設備過程中給予的關照,以及為了今后繼續合作,給了張某1萬美元(約合人民幣6.0593萬元)。
王洪軍共計受賄98萬元,王某某向王洪軍、張某行賄共計10.0593萬元。
作弊私分國有財產
2008年至2009年,王洪軍在任總站站長及總站下屬的大連金海漁業技術咨詢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伙同公司會計楊某、出納肖某在該公司賬外私設小金庫,通過與一家飯店簽訂真假租賃合同、截留公司客房收入等方式套取公司現金存入小金庫,再將小金庫的公款以單位發放獎金等形式下發,共計5.4萬元,其中王洪軍分到了1.8萬元、楊某、肖某各分到0.95萬元。
2010年至2012年,王在擔任總站站長及該公司監事期間,伙同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曲某、會計楊某、出納肖某、徐某在該公司賬外私設小金庫,仍采取與某食府簽訂真假租賃合同、截留公司客房收入、以離職員工名義開工資等方式套取公司現金,并將小金庫公款以單位發放獎金等形式下發。其中肖某于2010年上半年不再兼任公司出納,但仍參與公司2010年獎金分配。2010年獎金下發共計6.03萬元,肖某分到上半年及年終獎共計2000元。2010年至2012年共計下發獎金18.68萬元,王洪軍分到5.8萬元,曲某、楊某、徐某各分到5.8萬元、2.8萬元、2.91萬元。
到案后發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
案發后,王洪軍被檢察機關于2013年拘捕,偵查人員發現王洪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王洪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家庭購買房產共9套,依照他的購買價格,所有房產共價值854.4279萬元。王洪軍還以母親名義存款100萬元,對外債權22萬元,扣除其貪污等方式犯罪所得人民幣318.9420萬元、家庭公積金貸款購買的位于中山區一處住房購買價格40.0191萬元、王洪軍夫婦工資等收入10.3403萬元,剩余數額達507.1264萬元,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王洪軍不能說明來源。涉案房產被依法查封。
4罪并罰王洪軍一審領刑20年
王洪軍在接受調查時主動交代了涉嫌貪污問題,委托家人上交案款100萬元,銀盤一枚、金條4根。曲某、楊某、徐某、肖某退贓。市中級法院指定沙區法院審理此案。庭審后,法庭認定王洪軍索賄,其有自首,積極退贓等情節,量刑時綜合考慮。法庭認定曲某、楊某、徐某、肖某為自首,上繳違法所得,從輕處罰。
沙區法院一審判決,王洪軍犯貪污罪,判刑12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犯受賄罪,判刑11年6個月,并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犯私分國有資金罪,判刑1年,并處罰金2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4年6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行刑期20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30萬元,罰金2萬元。王洪軍受賄犯罪所得、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所得予以沒收,上交國庫。
王某某犯行賄罪,判刑1年。某儀器系統有限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令罰金10萬元(已交)。劉某犯單位行賄罪,判刑8個月。楊某、曲某、徐某、肖某犯私分國有資金罪,分別判處緩刑,他們私分國有資產犯罪所得返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