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行賄邊受賄邊升遷的“多面官員”
郭紅敏
河南省澠池縣原縣委書記因貪腐而落馬后,向其行賄的李遂來,在仕途上不但沒有受到影響,還由科級擢升為副處級。最終,其在擔任澠池縣林業局、教體局局長期間,大肆收賄178.8萬元人民幣,被法院判刑十一年。
行賄者官場得意
案發前,在河南省澠池縣,李遂來是一個舉足輕重且頗受爭議的人物。
澠池縣北依黃河,南望洛伊,早在五千多年前,仰韶先民就在這里繁衍生息,所以澠池為仰韶文化的發源地。據太史公司馬遷《史記-廉頗藺相如傳》記載:春秋戰國時“秦王使使者告趙王,欲與王為好會于西河外澠池。”留下了藺相如不畏強暴、怒斥秦王的千古美談。
今年53歲的李遂來,是河南省泌陽縣人,大學畢業后被分到澠池縣基層工作。因工作能力較強,2003年,李遂來擔任該縣英豪鎮黨委書記。2007年6月2日,李遂來調任縣林業局黨組書記、局長。
那時,“踏進林家門,當作綠色魂。”是李遂來掛在嘴邊的一句話。李遂來在擔任林業局局長期間,干了不少實事,他連續多年被評為優秀黨務工作者、優秀領導干部,先后被縣政府記一等功、二等功各一次。
李遂來上任伊始,多方調研,率先提出了“生態建設,強縣富民”的新思路,將林業生態縣建設作為林業工作的重點,兩年內完成生態建設面積22.8萬畝,任務完成率達118.8%,居全省前列,全縣生態環境得到明顯改善。
李遂來為了和時任縣委書記仝孟蛟搞好關系,2008年春節前,他送給仝孟蛟3萬元。仝孟蛟落馬后,交代了李遂來向其行賄的事實。
2003年至2009年,仝孟蛟利用其擔任澠池縣委書記、縣長的職務便利,收受賄賂共計人民幣770萬元、美元9.2萬元、價值4.05萬元的手表一塊、價值2萬元的消費卡一張及字畫5幅。2010年10月21日,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貪污罪,兩罪并罰,判處仝孟蛟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讓人詫異的是,向仝孟蛟行賄的李遂來依然穩坐局長寶座。2010年3月,李遂來調任澠池縣教體局局長。2011年,他被提拔為一名副處級干部。澠池縣是林業大縣,也是教育強縣,李遂來先后擔任這兩個重要部門的一把手,在澠池縣不少人對此頗有微詞。
第一次“幫忙”
在擔任林業局局長期間,為了保住自己的烏紗帽,李遂來不但向領導行賄,他還大肆受賄。
個體老板陳某和李遂來是鄰居,和李遂來認識。陳某的兒子高中畢業后,沒有考上大學。
2007年10月的一天,陳某來到李遂來家。寒暄一陣后,陳某滿臉堆笑地說:“李局長,我孩子想到部隊接受鍛煉,你人熟,幫幫忙。”李遂來說:“現在競爭厲害,不好辦,你找其他人試試。”陳說:“我親戚們都靠不住,你熟人多,給孩子想想辦法。”
說著,陳某把用報紙包著的3萬元錢放到了茶幾上說:“這疏通關系需要錢,這些錢你拿著請別人吃個便飯。”說罷起身就走了。
李遂來看到這3萬元后,心里盤算:幫忙吧,這事得求人;不幫吧,多年的好鄰居,抬頭不見低頭見,況且人家已經把話說到這份上了。最后,他決定,找機會約一下有關領導試試。
幾天后,李遂來約相關部門的主要領導吃飯。席間,李遂來說,他自己有一個外甥想到部隊接受鍛煉,請給予幫助。對方當時也沒有表態,只是簡單地了解了一下情況后說,等體檢合格后再說吧。
一段時間過去了,見對方沒有動靜,李遂來又約對方吃飯。這次,李遂來是有備而來,他給對方買了一些高檔禮品。幾天后,李遂來接到對方電話,稱他外甥參軍的事定下了。李遂來把這個好消息告訴給陳某后,當晚,陳家父子登門道謝。
當晚,李遂來告訴陳某,你求我幫忙的事雖然已經辦成,但是我心里很不舒服。你看,本來可以當場答應的事,非要磨蹭這么長時間;本來可以花少錢辦的事,非要送禮,我就不是這風格……
第一次“幫忙”,讓李遂來感觸頗深,不是自己職權內的事,就得求人。要是自己管的事,還用這樣求人嗎?
為牌友承攬工程
2007年10月,別人求自己辦事的機會來了。
澠池縣決定投資800余萬元對澠池縣工業大道進行綠化,由澠池縣林業局具體組織實施。為了承攬此項工程,蔣某經人介紹認識了李遂來,他說明了自己的想法,李遂來點頭同意。
由于時間緊,任務重,林業局向縣政府打報告請示,澠池縣招投標中心同意邊施工邊完善手續。李遂來主持召開林業局黨組會,經研究決定,由蔣某所在的公司承建澠池縣工業大道綠化工程。
2008年3月的一天,蔣某將一個手提袋放在李遂來的辦公桌上。李見狀推辭說:“你這是干啥,快拿走。”蔣某態度誠懇地說:“這是感謝你對我工程上的關照,一點心意,請收下。”說完,蔣某就走了。李遂來打開手提袋一看,里面裝了8萬元現金。
2009年11月的一天,在家休息的李遂來突然接到蔣某電話,蔣某想見他一面。二人在李家門口的馬路邊見面時,蔣某將一個手提袋遞給了李遂來,并說:“我給你帶了點海鮮,你回家打開看看,趁新鮮吃,這是我的一點心意。”
李遂來回家打開一看,發現里面除了海鮮外,還有一個裝有10萬元現金的小手提袋。原來,這是蔣某為了感謝李遂來及時把工程款全部結算完而送給他的“感謝費”。
在以后涉及林業局的其他工程上,李遂來對蔣某也是不遺余力,蔣某也是必有回報。
2012年3月的一天晚上,李遂來正在外面散步,又接到蔣某打來的電話。半小時后,李遂來獨自來到蔣某住的賓館房間。李遂來走時,蔣某拿起一個黑色塑料袋遞給李說:“你孩子結婚我也不知道,現在孫子都滿月了,祝賀你,這是一點心意,你收下。”到家后,李遂來打開塑料袋一看,里面裝有10萬元人民幣。
就這樣,從2008年3月到2012年3月的4年間,蔣某分4次送給李遂來現金38萬元。
慢慢地,李遂來重感情、講義氣的名聲也在澠池縣傳開了。
在澠池縣經營鐘表生意的張某和李遂來是牌友,一天,他們又聚在一塊打牌時,張某說:“李局長,把你林業局的活給我弄點干干吧。”李遂來當場答應。
2008年春季的一天,李遂來主動給張某打電話說,春季的荒山造林工程開始了,抓緊到林業局營林股找李股長弄點活干,我已經和李股長說好了。
在李遂來的關照下,張某拿到了約5000畝荒山造林工程項目。當時的合同價是每畝45元,后來,在李遂來的幫助下,每畝的單價由45元提高到60元。2009年春節前結完賬,張某把10萬元送給了李遂來。
圈內的“大好人”
在澠池縣教體局,前任局長設有局長信箱,方便教師們提意見和改進工作作風。
但是,教職工們發現,李遂來卻一反常態,幾個月不開啟局長信箱,不回復老師們的信件。在大家對此有意見的情況下,他干脆把局長信箱關閉。后來雖然在廣大教師的抗議之下被迫恢復,但他照樣是不理不睬,使局長信箱形同虛設。
教職工們還發現,李遂來平時喜歡呆在辦公室里,一些找他辦事和他關系密切的人進進出出。對于拖欠教師績效工資等問題,李遂來卻無暇顧及。
在2010年7月份的一天,某鄉中學校長西某為了調回縣城,送給李遂來現金5萬元。時間不長,西某被調回縣城任澠池縣第二小學副校長,主持工作。
和西某一樣,為了能調回縣城,2010年7月份的一天,某鄉初中校長董某送給李遂來3萬元。后來,董某如愿以償,被調回縣城所在地仰韶鄉,任該鄉初中校長。
除了教育系統“提錢調動”、“提錢進步”的人外,對于社會上其他有特殊需求的人,李遂來也樂意幫忙,因此在圈中,他又成了一個“大好人”。
2010年中秋節前至2012年春節前,個體老板劉某為了承攬某鄉的兩所學校的建設工程,先后4次向李遂來行賄6.5萬元。在2011年中秋節前至2012年春節期間,王某為了能順利結算自己承建的澠池縣特殊教育學校教學樓工程款,分兩次向其行賄12萬元。
無獨有偶,2011年春節前至2012年春節前,李遂來先后收受澠池縣某安裝公司經理送來的13萬元現金,該公司經理行賄的初衷也是為了能順利結算該公司承建的兩所學校的工程款。
2010年10月至2012年1月間,河南省偃師市的劉某,為了中標義馬市教體局圖書采購、教學儀器設備采購、教學器材采購、中小學安全監控設備安裝等項目,以及澠池縣中小學教學儀器采購項目,事先與義馬市教育體育局原工作人員郭某、杜某等人聯絡并承諾中標后給相關人員好處費。劉某借用他人經營資質在上述政府招投標項目中5次中標。
劉某為表示感謝,先后4次累計向杜某送去人民幣60萬元,由杜某將上述行賄款分別送給義馬市教育體育局原副局長侯某、原工作人員郭某,義馬市財政局政府采購辦原主任侯某。另外,為了在澠池縣中小學教學儀器項目中標,劉某向李遂來行賄10萬元。
2012年5月7日,劉某被批準逮捕。2013年9月27日,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劉某行賄一案進行宣判,裁定駁回劉某上訴,維持湖濱區法院以行賄罪判處被告人劉某十年有期徒刑的判決。
局長的“幫忙經”
2012年5月初,三門峽市紀委在辦理義馬市教育體育局原副局長侯某涉嫌受賄案中,發現李遂來涉嫌受賄10萬元的問題。2012年5月15日,李遂來被三門峽市紀委“雙規”。
李遂來到案后,如實供述了收受劉某10萬元的問題,還交代了紀委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實。李遂來對辦案人員說:“當我從包工頭手里收受第一筆‘好處費’時,我就將自己的人格乃至靈魂都徹底出賣了。”
2012年7月4日,三門峽市紀委將李遂來涉嫌受賄一案移交檢察機關。2012年7月6日,李遂來被公安機關刑拘。7月20日,他被三門峽市湖濱區人民檢察院批捕。
三門峽市湖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07年至2012年4月間,李遂來在擔任澠池縣林業局、教體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178.8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建議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從2007年第一次以幫忙的名義受賄到2012年案發,在接近6年的時間里,李遂來先后34次受賄。
李遂來對檢方指控自己的34樁犯罪事實不持異議,但辯稱自己被紀檢部門調查時,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應屬自首;2011年至2012年,蔣某送給自己的20萬元是朋友之間的饋贈。
法院審理認為,李遂來在任澠池縣林業局、教體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先后分別收受蔣某、張某等賄賂款共計84.5萬元,為其承攬工程項目提供幫助;先后分別收受王某、程某等賄賂款共計38萬元,為其結算工程款提供幫助;先后分別收受前述張某和劉某等賄賂款共計33.9萬元,為行賄人或其親友安排、調動工作提供幫助;先后分別收受教育系統的西某、董某等賄賂款共計22.4萬元,為行賄人任職、職務提拔、評選職稱提供幫助。以上各項共計收受賄賂款178.8萬元。鑒于其在辦案機關進行調查期間,如實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2013年9月10日,三門峽市湖濱區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李遂來有期徒刑十一年,依法沒收所得贓款178.8萬元,上繳國庫。在法定的上訴時限內,李遂來沒有提起上訴,目前判決已經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