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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逢一笑泯恩仇(一起特許經營案紀實)
時間:[2014-01-13]????來 源:未知???? 作 者:特許經營項目組??點擊:

2009年年初,林某與應某商量好一起投資做餐飲生意。經過考察之后,打算加盟一家連鎖公司北京SL公司。北京SL公司成立于2007年,一直使用特許經營的方式來擴大它的業務,并且已經在商務主管部門進行了備案。

林某、應某與北京SL公司于2009年3月簽訂了《特許經營加盟合同》。簽訂合同后,根據北京SL公司的要求,林某、應某對租賃的房屋進行了裝修,并根據要求購買了北京SL公司的部分設備。兩個月之后,林某、應某經營的飯店開始對外營業。

2009年7月,因為供貨結算問題,林某、應某與北京SL公司發生爭議,北京SL公司停止給林某、應某的飯店提供材料。因為林某、應某飯店的主要原料都是來自于北京SL公司,北京SL公司一旦停止供貨,林某、應某的飯店將無法繼續經營。林某、應某只能把飯店暫時關門,積極尋找解決問題的辦法。

與北京SL公司數次協商無果后,林某、應某把北京SL公司訴至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經過法院的審理與調解,林某、應某與北京SL公司最終達成調解:雙方解除了《特許經營加盟合同》,北京SL公司賠償了林某、應某經濟損失X萬元。

創業遇阻

這個案件是我代理的第一個關于特許經營糾紛并最終以調解方式結案的案件。

開始的時候,林某、應某找到的是黃海波律師。黃律師是一個非常認真負責的律師,也是我的良師益友。黃律師是北京律協交通委員會的副主任,對于交通事故案件、公司債權債務糾紛案件非常擅長,黃律師也做過一些知識產權案件,對知識產權案件也不陌生。接到這個案件之后,黃律師認為這個案件可能涉及知識產權問題,本著為當事人負責的態度,黃律師還是希望能有一個專業做知識產權的律師參與到案件的辦理中來。而恰好我是專業做知識產權案件的,黃律師就詢問我是否可以共同代理這個案件。因為與黃律師多有合作,彼此之間非常信任,在看了案件資料、溝通案件基本情況之后,我就決定跟黃律師共同代理這個案件。

特許經營(也有人稱為“加盟連鎖”)是許多企業尤其是服務業的企業經常使用的經營方式之一,鼎鼎大名的麥當勞、肯德基就是使用這種經營方式獲得成功的典范,我國的快捷酒店業龍頭企業如家、漢庭等也是使用特許經營的方式實現了規模的迅速擴張。特許經營這種方式對于特許人來說,可以在節省成本的情況下,快速占領市場并實現盈利;對于被特許人來說,可以規避商業風險,節省管理成本,大樹底下好乘涼。我國目前關于特許經營的法律規定比較少,在全國人大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中沒有專門針對特許經營的法律,最高法院也沒有專門針對特許經營的司法解釋,僅有的規定是國務院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和商務部的《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即一個條例,兩個辦法)。

為了對案件了解的更加詳細,尤其是了解當事人的訴訟目的,黃律師和我決定約林某、應某到律師事務所面談。林某與應某一胖一瘦,林某爽朗一些,應某認真一些。不過,兩人都是典型的浙江生意人的樣子。在我們交談的過程中,應某主要講述案件情況,林某在一旁做補充。根據兩位當事人的敘述,他們與北京SL公司的矛盾主要發生在供貨過程中。根據合同約定,他們飯店的主要材料由北京SL公司供應,供應的方式為:林某、應某把第二天需要的材料通過傳真的方式傳送到北京SL公司,北京SL公司根據傳真內容第二天送到飯店。實際上,林某、應某從來沒有發過傳真,都是通過電話告知北京SL公司其飯店所缺材料,第二天北京SL公司就會送到飯店。但是,因為北京SL公司的送貨車非常早,有時候甚至沒有開門送貨車就來了,這個情況下送貨車也不會等飯店開門,而是把材料放到門口就開走了。這樣過了三個月,結算的時候由于雙方記錄的材料數量、種類不一樣,發生了爭議。因為雙方一時達不成一致意見,北京SL公司就單方決定停止了供貨。北京SL公司停止了供貨,意味著林某、應某的飯店無法繼續經營,每天都在損失大量的租金、人工等成本.

策略選擇

等林某和應某把案件講述清楚之后,我詢問他們還想不想作為加盟商繼續履行《特許經營加盟合同》,因為目的的不同會導致訴訟策略的不同。對于這個問題,林某與應某很為難。畢竟為了加盟北京SL公司投入了許多財力、物力、精力進行裝修、培訓等,如果中途解除合同,對他們來說意味著巨大的損失。經過商量之后,林某與應某還是希望能夠解除《特許經營加盟合同》,不再做北京SL公司的加盟商。因為對北京SL公司失去了信任,他們擔心繼續做下去將投入更多,可能損失更大。

確定了方向之后,黃律師和我開始制定訴訟策略。因為目的是解除合同并且賠償損失,所以我們要找到相應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選擇合理的路徑。

經過分析之后,我們認為有兩條路徑可以選擇:

1、冷靜期內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雙方簽訂的《特許經營加盟合同》沒有關于冷靜期的約定。

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后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冷靜期的規定是為了更好地保護被許可人的權益。即使在《特許經營加盟合同》中沒有約定冷靜期,被特許人也可以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主張冷靜期,享有冷靜期內的單方解除權。

既然北京SL公司提供的合同沒有約定冷靜期,我們可以根據條例的規定主張尚在冷靜期,要求單方解除合同。

這種選擇的不利之處在于:首先,對于冷靜期的具體期限雖然條例沒有做出規定,但是一般情況下這個時間不能太長。國外法律有關于冷靜期時間的規定,一般為七天左右。但是本案中幾個月已經過去,法院可能會認為已經明顯超出了合理的冷靜期時間范圍;其次,主張冷靜期內解除合同,而不是主張對方違約要求解除合同,與賠償損失的要求之間可能會產生矛盾。

2、北京SL公司停止供貨的行為構成了根本違約,進而要求解除合同。

雖然雙方簽訂的是特許經營加盟合同,但是對于《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沒有規定的問題還是要適用《合同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如果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另一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自己的損失。

本案中的特許經營發生在餐飲行業,而根據餐飲行業的特點,不斷被特許人需要使用特許人的商業標志,而且為了保證各個特許加盟店有統一質量、口味的食品,特許人還必須向被特許人提供主要的食品或者食品的主要材料。本案中,提供食品材料應該是北京SL公司的主要義務之一。因為根據雙方約定,飯店所用大部分食品材料需要北京SL公司提供,林某、應某不能從別處購進這些食品材料。北京SL公司正常提供材料成了合同能夠履行下去的關鍵。

本案中,北京SL公司已經將近一個月沒有給林某、應某的飯店提供材料,林某、應某的飯店只能被迫停業。并且,林某、應某已經數次要求北京SL公司提供食品材料,而賬目核對可以同時進行,但是北京SL公司根本不予回應。因此,北京SL公司應該構成了根本違約,林某、應某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自己損失。

對于第二種選擇,林某、應某表示同意。經過仔細斟酌之后,我們選擇了第二種路徑作為我們的選擇。

針鋒相對

北京SL公司在大興區,林某與應某的飯店在豐臺區。一個是被告所在地,一個是合同履行地,都有管轄權。最后,我們選擇在豐臺區立案。在這個案件之前,我代理的一個商標案件剛剛在北京市豐臺區法院審理完畢,豐臺區法院知識產權庭的法官給我的印象很好。他們很專業、負責,相信這個案件在豐臺區可以得到公正的審理。

案件立案之后,經過一段時間的等待,終于等來了法院安排開庭的時間。法庭上,在質證的時候,雙方已經開始劍拔弩張,意見非常對立。我們認為北京SL公司構成了根本違約,北京SL公司拿出了送貨單據、銀行打款記錄等證據,證明林某、應某沒有依約給付貨款才導致自己停止供貨。我發現對方提供的送貨單據沒有接收人的簽名,只是自己單方制作、打印之后加蓋了公司的公章。而對方提供的銀行打款記錄也沒有銀行的蓋章,只有自己公司的蓋章。我馬上向法庭提出:北京SL公司提供的送貨單據沒有林某、應某或者飯店工作人員的簽字,不能證明北京SL公司實際送貨的種類和數量;銀行打款記錄屬于復印件,對其真實性不能認可。

主審法官經驗很豐富,在法庭調查階段對案件的關鍵問題進行了詳細的了解。在法庭辯論中,我們提出由于是被告的違約行為造成了合同不能履行,被告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包括返還原告的加盟費,賠償原告裝修房屋、購買設備的損失和停業損失。被告北京SL公司則認為:

1、返還加盟費沒有依據。根據雙方簽訂的《特許經營加盟合同》的約定:“乙方應于簽訂合同當日交付甲方人民幣X萬元整,作為加盟費,合同屆滿、終止或解除時,甲方無須退還。”所以,根據合同約定,北京SL公司沒有返還加盟費的義務;

2、原告裝修房屋、購買設備與北京SL公司無關,北京SL公司沒有因此獲利,也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3、北京SL公司停止供貨是因為林某、應某拖欠貨款,有合理理由,沒有違約;

4、北京SL公司將另案起訴林某、應某,要求林某、應某給付貨款。

針對北京SL公司的辯論意見,經過與黃律師溝通之后,由我提出以下辯論意見:

1、合同文本是由被告提供,屬于格式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合同中有關不退還加盟費的約定是排除原告主要權利、免除被告義務的條款,合同中又沒有特別標示出來,應該屬于無效條款。

特許經營合同被許可方的主要義務是交加盟費,得到的權利是在一定的時候內使用許可方的商業標志等資源。既然合同解除,被許可人不能使用許可人的資源了,加盟費理應退還,或者相應部分退還。并且,當合同解除的責任不在于被許可方,而是因為許可方濫用優勢地位,導致合同解除的情況下,退還加盟費更是應有之意。

2、被告提供的合同文本中對于訂貨的方式進行了約定,但是雙方從未執行過。雙方通過實際行動確定了另外一種訂貨方式,即通過電話訂貨。北京SL公司并沒有能夠舉證證明林某、應某拖欠北京SL公司貨款。貨品產生誤差的原因是北京SL公司的送貨流程存在瑕疵,把貨物放在未開門營業的飯店門口,可能造成丟失。

3、根據雙方《特許經營加盟合同》的約定:“該店開店的一切裝潢、材質、水電工程的設計,均由甲方統一規劃、驗收。”實際上原告也是根據被告的要求對飯店進行的裝修,以保證飯店與被告北京SL公司的其他連鎖店保持一致。現因北京SL公司嚴重違約,飯店無法經營,也無法在不改變裝潢、設計的前提下轉而進行其他經營。當然北京SL公司要承擔賠償責任。

4、根據《特許加盟合同》的約定:“甲方需提供給乙方的協助包括:店面招牌、冰柜、收銀秤、其他設備等的統一采購”。北京SL公司統一采購的部分設備只適用于北京SL公司連鎖店的使用,如果飯店轉而不再作為北京SL公司的連鎖店進行經營,該部分設備只能廢棄。因為合同無法履行的原因是北京SL公司停止供貨的行為,由此產生的損失,應該有北京SL公司進行賠償。

原告、被告雙方就這幾個焦點問題互不相讓,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春風化雨

在法庭辯論之后,法庭希望我們雙方可以調解。如果雙方當事人同意,法庭可以主持進行調解。對于法庭的調解,我一直持贊同的態度。

法律可以給人們法律上的正義,但是法律上的正義未必是事實上的正義。訴訟有風險,任何有理的一方都可能敗訴。法庭主持調解,其實是給雙方當事人一個機會,讓雙方都自己掌握自己的命運。因為對于案件的來龍去脈雙方當事人心里最清楚,如果雙方可以面對面坐下來,在法庭的主持下,找一個雙方都可以接受的解決辦法,無疑是對雙方利益最好的保護。

本案即使一審判決勝訴,如果北京SL公司不服,也可能提起上訴,待兩審打完,可能需要將近一年的時間。這不是林某、應某愿意看到的,如果一年之內不能營業,如何處理飯店的生意將是一個大問題。如果在終審判決出來之前,擅自決定不再作為北京SL公司的加盟店經營,一旦終審判決對林某、應某不利,林某、應某可能面臨違約、索賠等風險。如果擔心這種風險,任由飯店停業,對林某、應某來說而言無疑是巨大的損失。為了防止可能出現的訴訟風險和擴大的損失,盡快使各種法律關系穩定下來無疑是最好的選擇。

主審法官先詢問我們的態度,黃律師和我跟當事人商量之后,表示同意調解。對方也表示同意調解。法庭主持對雙方進行了調解。經過法庭做工作,北京SL公司同意解除合同、賠償部分損失。但是對于賠償損失的數額,雙方的期待值依然有很大的差距。這時候,法院下班的時間也到了。看來在法庭上調解工作只找到了大概方向,但是具體條件還是無法在短時間內達成一致意見。于是法庭宣布休庭,庭下繼續進行調解。

開完庭之后,我和黃律師跟林某、應某一起對當天的開庭進行了總結。我也向林某、應某講解了調解結案可以帶給他們的利與弊,希望由他們自己做出決定。之后,我們進行了兩手準備。既準備了代理詞等材料,從法律和事實方面入手向法庭補充說明我們的觀點,希望法庭能夠采納;林某、應某也對自己的損失再一次進行了盤點,并且商量可以做出的讓步,隨時準備與北京SL公司繼續談調解的問題。

這個案件的主審法官非常負責任,在開完庭之后的幾天里,主審法官主動與雙方律師幾次溝通,雙方可以做出的讓步越來越大,差距越來越小。大概一個星期之后,雙方終于達成了一致意見。主審法官決定再次開庭,由原告、被告雙方在法庭上正式簽署調解書。

這次開庭林某、應某與黃律師均因為有事情沒有能夠到庭,我一個人參加了庭審。因為原告、被告雙方與主審法官已經在庭下進行了充分的溝通,庭上我與被告律師僅僅對法院出具的調解協議進行了細枝末節的修改之后,就簽署了調解協議。法院當庭制作了調解書發給雙方,北京SL公司在收到調解書后馬上履行了賠償義務,把X萬元賠償款交給我。最后,法庭特意安排我與被告律師握手,并拍照留念。

最后思索

到此,這個案件已經圓滿辦理完畢。林某、應某經營的飯店也兌了出去,開始再次創業。

應該說,這個案件并非特別復雜,雙方矛盾也并非十分尖銳以至于不可調和。但是最終雙方走上法庭來解決這個問題,確實需要總結經驗教訓。

特許經營在我國一直發展迅猛,并且的確是迅速實現規模擴大、影響力提高的非常好的商業模式。但是治大國若烹小鮮,規模上去了,管理也要上去,所謂的流程化、標準化的經營管理模式必須跟上,越是發展迅速,越要注意精細化的經營管理。

比如北京SL公司,作為一家以特許經營為盈利模式的、正在迅速發展過程中的企業,其送貨人員在送貨流程中竟然沒有貨品的交接記錄,甚至直接把貨品卸在沒有開門的被特許人飯店門口。也許是北京SL公司沒有對這位送貨師傅進行培訓,也許是加盟店太多而送貨師傅太少。但無論什么原因,這都是公司自己管理的漏洞。如果沒有這個漏洞的存在,也許北京SL公司不必損失一個加盟商,也不會花費這么多的精力來應訴這場訴訟,更不會賠償他人損失。看似漏洞雖小,但是千里之堤毀于蟻穴。傳統的一個公司由小變大,這個過程通常比較緩慢,其經營管理過程中出現的漏洞也許不太明顯,或者不太急迫,留給公司的管理者去發現的時間較多、機會較多。但是,特許經營的魅力就在于低成本的迅速擴張,如果這個過程中經營管理存在漏洞,也許發作起來非常棘手,也許一個小漏洞就可以致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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