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一個品牌,或能讓商家財源滾滾,但對韓萬強來說,以特許方式加盟了知名服裝品牌 “太子龍”后,虧了錢不說,還攤上了官司。
韓萬強為該品牌在安徽壽縣的一名加盟商。據其介紹,去年5月24日,加盟店合作半年之后,因生意慘淡,付不起房租,導致加盟店關門。浙江太子龍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將其告上法庭,要求支付30萬元的違約保證金及賠償損失。一審已于2014年1月12日在浙江省諸暨市法院判決,韓萬強敗訴。日前,其已向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員法院提出上訴。
日前收到韓萬強的舉報反映資料稱,其現在舉報太子龍涉嫌違反特許加盟合同,隱瞞特許經營信息,欺騙加盟商等問題,并向浙江太子龍屬地商務和國稅等職能部門進行了實名舉報。
3月10日,太子龍公司有關負責人稱,韓萬強作為加盟商肯定做過市場調查,公司也肯定向其告知過基本情況。“共同做分析,共同做預測”,肯定做過披露,只是其個人還不能確定是哪一種披露方式披露過的。
加盟
太子龍與加盟商韓萬強之間的特許經營合同糾紛要從一年多前說起。
韓萬強稱,2012年7月,太子龍公司拓展部人員通過第三方找到他,并稱“太子龍公司在全國有近萬家專賣店,且每家生意都非常好,尤其是安徽區專賣店每年的銷售達百萬元,而且現在公司正積極籌備上市,有很多優惠政策”,欲拉其加盟。
既能夠賺錢,還可享受很多優惠政策,韓萬強心動了。雙方初步商定,他出房子,太子龍公司負責裝修、貨品、管理;營業額40%歸他,店內的經費由他承擔。確立基本合作方案后,韓萬強便在安徽壽縣南大街租了四間門面房。2012年8月5日,雙方簽訂了 《太子龍特許經營合同》,合同期限為3年,內容約定:
韓萬強向太子龍交納30萬元經營保證金,先交10萬元,剩下部分從其本土銷售所得中扣,直至足額;太子龍全額承擔加盟店的裝修費用及維修維護費用。
按合同規定,該店鋪的實際銷售60%歸太子龍,40%歸韓萬強,店鋪每天銷售額打人太子龍公司指定的賬戶,太子龍于每月5日前將上個月實際銷售額的40%減去該店上個月的營運費用后剩余部分打人韓萬強指定賬戶,每月結算一次。
加盟店的人、事、錢、貨物等管理全權由太子龍負責,韓萬強有建議權,但沒有決定權;店鋪的每天實際銷售太子龍必須告知韓萬強。
對于違約,合同中約定,公司隱瞞有關特許經營方面的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韓萬強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任何一方不得違約,如一方違約,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30萬元。
韓萬強向稱,按照上述合同,他與太子龍實際上就是托管關系,他出房子,人、財、物均由后者負責。
違約
2012年9月,韓萬強的加盟店正式營業,雙方按照約定開始業務往來。然而,半年之后,加盟店關門,并由此引發糾紛,最后雙方對薄公堂。
浙江省諸暨市法院民事判決書(編號為:紹諸璜商初字第165號)所認定的事實稱,在合同實際履行中,太子龍未按約定每月與被告結算所得額,2013年3月,加盟店房東陶之根向韓萬強催要余欠的半年房租。同月25日,韓萬強向太子龍公司人員發送短信息,主要內容為“本店自開業以來經營慘淡,嚴重虧損。無能力支付房租,致使無法經營下去,再加公司從未予以賬目結算過,本人宣布即日起關閉經營。”
上述判決書還顯示,4月7日,太子龍向韓萬強發送《法務函》,要求韓萬強繼續履行合同。11日,韓萬強向太子龍發送回復函稱,太子龍違約在先,關店純屬無能力支付房租的客觀原因,并要求盡快結算賬目,貨品金打到其賬號,貨品由太子龍拿走,互不追究損失。
2013年5月24日,太子龍向浙江省諸暨市法院起訴,稱被告韓萬強存在單方終止合同、未按約交付銷售款等諸多違約情形,太子龍有權按約沒收被告30萬元的保證金,并有權要求韓萬強賠償其裝修費、道具費用等。
2014年1月12日,浙江省諸暨市法院作出判決,韓萬強因未支付店面房租而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該違約行為系根本違約,法院支持太子龍訴請貨物返還,同時裝修費、道具費用有合同依據,韓萬強應賠償太子龍11.66萬元等。
在被起訴后,韓萬強在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間內提出反訴。不過,上述法院駁回了韓萬強要求反訴太子龍退還貨品金30萬元和支付違約金30萬元的訴訟請求。
目前,因不服上述一審判決,韓萬強已向紹興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韓萬強稱,太子龍未按《特許加盟管理辦法》向其披露有關公司的特許加盟信息,且存在向其吹噓專賣店的數量與經營額的情形。后來他才知曉安徽區域大部分太子龍店都經營慘淡。
同時,太子龍從2012年9月開業至解除合同,從未履行每月銷售、費用、結余等經營結算的義務,其本人多次要求,公司仍未履行。
韓萬強認為,太子龍隱瞞特許經營信息或提供虛假信息是導致其關店解決的根本原因,而且太子龍不僅拿走該店全部營業款,同時還拖欠3萬元的廣告費,導致其無力支付房租。
舉報
與此同時,韓萬強還實名舉報稱太子龍涉嫌違規行為。對此,分別向浙江省紹興市商務局和浙江省諸暨市國稅局進行了求證和采訪,兩單位均證實,確實收到了舉報材料,目前均已受理。
韓萬強在《舉報信》中稱,太子龍違反特許加盟合同,隱瞞特許經營信息,欺騙加盟商等問題。
對此,太子龍公司有關負責人3月10日向 稱,韓萬強作為加盟商肯定做過市場調查,公司也肯定向其告知過基本情況。‘共同做分析,共同做預測’,肯定做過披露,只是其個人還不能確定是哪一種披露方式披露過的。
不過,上述負責人指出,公司不允許以書面形式向加盟商披露基本情況,因為這涉及到公司很多商業機密,包括門店數量、產品定位、發展狀況、管理模式等。
對于上述舉報,負責屬地商務監督的浙江省諸暨服務業發展辦商務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蔡姓隊長3月7日向 確認,韓萬強與太子龍經營關系屬特許加盟,目前該案還處于調查取證階段,2月25日該大隊已到太子龍公司做過詢問筆錄,目前還在等待收集太子龍方面提供的相關資料。
同日,負責處理上述舉報事宜的浙江省紹興市商務局市場發展處樓揚波向 表示,2月6日,他們收到舉報信,2月17日正式決定受理,受理通知書已發給太子龍,待近期收到諸暨市服務業發展辦提供的取證材料后,再作出判斷。
同時,樓揚波指出,根據國務院和商務部的相關規定,特許人必須向被特許人如實披露相關經營信息。
中國特許經營、連鎖經營知名專家、中國政法大學特許經營研究中心李維華表示,特許人應該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向被特許人提供包括特許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額、經營范圍、經營狀況等12條明確規定的內容,而且是書面形式,“這些披露都是強制性的”。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及商務部頒布的 《商業特許經營信息管理辦法》第九條明確,特許人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被特許人可以解除特許經營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