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資本運作為名的傳銷活動
【案例簡介】
2010年,犯罪嫌疑人段某及其同伙在某市秘密從事非法傳銷活動。一名叫魏金生的青年經段某的同伙介紹前來找工作。發現段某是做非法傳銷,魏某當即表示不干。段某臉色一沉,不客氣地要求魏某把手機、身份證和身上所有值錢的都掏出來,還要求其交2800元加盟費。魏某拒絕,起身要走,早候在外面的七八個人圍住他一陣拳打腳踢,致其兩根肋骨折斷。魏某寡不敵眾只得求饒就范,把手機和身上的現金及一張銀行卡交給他們。
接下來的日子魏金生被嚴密監視、屈辱難耐,于是借機冒險報警。澗河派出所接警后迅速封鎖現場,對該傳銷窩點進行全面清剿,并在受害人的指認下抓獲周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
【案件啟示】
1.傳銷是什么?如何識別傳銷?
(1)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傳銷就是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行為。
(2)通俗地說,不論是打著 “連鎖銷售”、“特許經營”、“直銷”、“加盟連鎖”的幌子,還是假借直銷名義,只要是以銷售商品為掩護,以高額返利、高額回報為誘餌,通過發展加盟商、業務員、優惠顧客等形式發展下線,以參加者發展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提獎金的團隊計酬行為,就是傳銷。
(3)識別傳銷的關鍵就是,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的,這就是傳銷。
2.一般傳銷參與者將會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對于組織、領導傳銷組織的人員面臨何種法律制裁?
對于一般參與人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對于積極參加者并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對于組織、領導類人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組織、領導人員如構成犯罪,將被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如何遠離傳銷?
(1)要認清傳銷活動的本質和危害,對“高額回報”、“快速致富”的投資項目進行客觀冷靜的分析,自覺抵制各種誘惑,遠離傳銷陷阱。同時,不要盲目相信身邊的親戚朋友以及熟人,要謹記傳銷的重要特點就是“殺熟”。
(2)遇事多看多問:主體資格是否合法,是否有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產品是否貨真價實;是否要求發展下線,并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是否要求形成層級關系;是否要求或變相要求交納“入門費”、“門檻費”,以獲得加入資格;所宣稱的原始股、基金等投資是否經過國家主管部門批準,是否在國家規定的場所交易。
(3)要增強理性投資意識。選擇合法投資渠道,如:存款應到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購買股票、基金、債券應到經批準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者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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