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特許經營,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那么如果商標還沒有進行注冊,那么可以進行特許經營嗎?沒有商標注冊證就開始特許經營有效嗎?
未注冊商標作為特許經營資源,條例未予明確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對于該條款的理解,有觀點認為,只有注冊商標才能作為特許經營的資源,才能用以開展特許經營活動。原因在于:
第一,《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已經明確商標是經營資源的一種,但必須是注冊商標。雖然該條款采用的是非完全列舉的規定方式,但在已經將注冊商標作為經營資源的一種進行明確列舉的情況下,僅就商標這一特許經營資源而言,將注冊商標的明確列舉視為商標這一特許經營資源類型的完全列舉更為妥當;
第二,我國對于商標的管理采用的是注冊制,只有注冊商標才能獲得合法有效的保護,對于特許經營而言,如果用以開展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經營資源無法獲得合法有效保護,將嚴重影響特許經營體系的穩定性,甚至有可能導致特許經營合同的根本合同目的難以實現,并最終損害被特許人的合法權益,不利于特許經營事業的健康穩定發展;
第三,如果放開未注冊商標作為特許經營資源的“口子”,實際上等于變相降低了對特許經營資源的要求,而特許經營資源作為特許經營活動中特許人用以向被特許人換取對價的核心資源,在把控上應該從嚴,否則將有可能在某種程度上助長特許經營活動中的商業欺詐,促使部分濫竽充數的特許人趁機“渾水摸魚”,不利于特許經營商業環境的提升及凈化,也加大了政府主管部門對于特許經營商業活動的管理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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