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標
在實務中,無論是在銷售產品還是提供服務,都不可缺少具備相應的形象標志,特別是在特許經營模式中,商標即代表特許人的商譽,也代表特許人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的一項保證。因此,特許經營與商標權密不可分。
在特許經營活動過程中,作為經營資源的商標,主要有如下幾種情形:
(1) 以特許人名義注冊的商標。因特許人擁有完整的商標權,可以許可被特許人使用其商標;
(2) 特許人本身不是商標所有權人,但經商標所有權人授權取得使用權的商標。因特許人擁有商標的使用權,可以將商標使用權分許可給被特許人。此時,特許人應確保,其取得的授權范圍明確包含商標使用權的再許可權;
(3) 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根據《商標法》規定,未注冊的商標未取得商標專用權,原則上不受《商標法》的保護,但,如果未注冊商標經過使用具有一定影響時,其未注冊商標上所附著的商譽一定程度上具有了財產價值,故即便未注冊成功,也成為受法律保護的一項合法權益。同時,在實務中,因商標注冊周期較長,如一味地要求特許人一定要使用注冊商標,可能會影響部分特許經營活動的開展,因此,商務主管部門針對注冊商標辦理時間過長采取了變通措施,即,特許人擬將未注冊商標作為經營資源進行備案時,可將已取得商標受理通知書的商標和已獲得版權登記書的版權共同認作為一個經營資源。因此,特許人在開展特許經營活動時,如無法取得相關注冊商標時,可以在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商標的同時申請版權保護,因版權登記的辦理時間一般約一個月,不會耽誤特許項目的開展。而需特許人注意的是,特許人必須如實地將商標注冊的實際情況披露給被特許人,否則可能存在合同被解除或撤銷的風險。
2.專利
《專利法》上的專利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與注冊商標不同的是,專利權具有相應的保護期,超過法定保護期限的專利中的技術方案或設計將進入公有領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故專利權因期滿終止后不能再作為特許經營中的經營資源。
因此,如特許人將專利權作為經營資源的,應注意如下幾點:
(1) 特許經營協議期限應短于或等于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專利有效期:發明專利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專利10年);
(2) 特許人與被特許人在簽訂特許經營合同時,應考慮被特許人對專利進行改進后專利權的歸屬問題,如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活動過程中完成的與特許經營中的專利技術相關的發明創造,被特許人應當轉讓或者反向授權給特許人,使得特許人可以推廣到整個特許經營體系之中,被特許人為此應當向特許人支付一定的費用。這樣既可以鼓勵被特許人發明創造,又有利于整體提高特許經營體系的技術水平。
3.商業秘密、專有技術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所謂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專有技術或稱訣竅、技術信息或技術秘密,是指在產品的生產和制造過程中的技術訣竅或秘密技術、非專利技術成果,也有人稱之為工業秘密。在特許經營模式中,商業秘密或專有技術,體現比較多的是餐飲特許經營中食品的配方。
在實務中,部分特許人在未取得商標權或專利權時,將其經營資源歸類為商業秘密或專有技術,然,從上述定義中可以看出,作為經營資源的商業秘密、專有技術應具備如下條件:
(1) 秘密性。此種信息應不為公眾所知悉,也不易于取得。如美國可口可樂暢銷世界已達100多年,但其配方只有10人左右知曉,該配方就是一種典型的商業秘密。
(2) 實用性。必須是能夠在經營中運用的,同時,能夠為特許人帶來經濟利益。
(3) 保密性。特許人應對商業秘密進行管理,要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如特許人的經營資源不具備以上條件,將不得作為特許經營模式中的經營資源來使用,否則,同樣存在特許經營合同被解除或撤銷的風險。
4.著作權
特許經營體系中的著作權往往體現在特許經營過程中涉及的各種文件和資料之中,常見且能夠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作品的文件和資料主要如下:
(1) 特許經營手冊。特許經營手冊一般是特許人為規范特許經營體系以及為指導、監督被特許人而編制的文件,內容一般包括知識產權的使用規范、服務及售后標準、門店陳列、雇員要求等。根據其表現形式,可以構成《著作權法》上文字作品的構成條件。
(2) 店面設計裝潢圖紙及店面設計。特許經營中“統一形象”至關重要,為實現“統一形象”,特許人在店面設計、裝潢等方面會要求被特許人按照特許人的要求設計,一般情況下特許人會提供裝修圖紙或效果圖、單店設計模型,此時,特許人提供的設計圖紙、模型等具有特定的裝修風格的,屬于《著作權法》上的圖形作品或模型作品。而具有一定建筑風格的實體店鋪,則可能屬于《著作權法》上建筑作品。
需注意的是,因各地區的消費習慣、文化、習俗都存在不同,被特許人可能會對特許人經營手冊、店面裝修設計時進行修改,因此,在特許經營合同中,除約定構成著作權作品的歸屬、保護等內容外,建議進一步對修改后著作權歸屬做出明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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