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各種因素,特許經營合同中特許人違約的情況較為常見。作為被特許人遇到特許人違約導致法正常經營或者無法實現合同目的,通常第一選擇是與特許人協商溝通。
因特許人違約情況不同,有些違約可以通過溝通協商解決,比如發貨時間延遲、毀損貨物調換等。
但有些情形的違約特許人無法解決,如特許人的經營模式不成熟,沒有對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的能力;或者特許人的產品不符合國家標準、沒有相應資質證書等等。對于此類特許人違約的情形,被特許人往往在特許人的拖延政策中以失敗而告終,最終只能通過訴訟解決。
通過查詢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相關判例,大多數訴訟案件都是在特許經營合同期內起訴立案,針對不同的情況要求解除合同、撤銷合同、確認合同無效等并返還加盟費、賠償損失。
對于特許人采用拖延戰術導致合同經營期滿的被特許人來說,維權難度更大。
但是合同經營期限屆滿,特許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違約行為的,被特許人是否就不能追究特許人違約責任,以減少自己的經濟損失呢?
答案是否定的,可以明確告訴各位被特許人的是,在此種情況下仍然可以追究特許人的違約責任。
下面通過一個具體的案例說明:
2014年1月7日,原告徐某與被告北京A公司簽訂了《山東市場合作協議》,該合同約定,被告將其公司研發的“全腦開發”訓練系統及相關的玩教具產品授權于原告,原告為此享有山東省區域的獨家合作權,合作期限自2014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19日止,加盟費900000元。合同簽訂后,原告交納了加盟費,并為履行合同租賃了經營房屋,原告也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自己的義務。
但是,被告存在各項嚴重違約行為:一是重復授權的加盟行為。被告將山東省淄博市區域重復授權給案外人;二是被告存在虛假宣傳行為。
針對上述重大違約行為原告向法院2018年4月25日起訴請求:
判令解除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山東市場合作協議》;被告向原告返還加盟費并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定北京A公司在與徐某簽訂涉案合同之前,與案外人簽訂獨家代理合同,在山東省區域進行了重復授權,北京A公司該行為已經違反了涉案合同約定,構成違約。
北京A公司違反區域保護規定,根據涉案合同約定,徐某作為守約方享有單方解除權,但鑒于該合同早已于2017年2月19日期限屆滿,雙方權利義務終止,法院對徐某主張依約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不再予以處理。
北京A公司進行虛假宣傳,其與案外人簽訂合同并進行重復授權,違反了其與徐某簽訂的涉案合同中的相關約定,構成違約。考慮到北京A公司該行為勢必會影響徐某在相應區域內的市場份額占比,對徐某履行涉案合同造成一定影響,故北京A公司應返還相關加盟費,以彌補徐某的損失。
法院結合案情、雙方發生的合作款金額、北京A公司的主觀過錯程度等因素,酌情確定北京A公司應返還徐徐某的加盟費數額。
判決北京A公司返還原告徐某加盟費60000元。
該案對特許經營合同中被特許人的意義在于:
1、特許人如果履行合同有違約行為即便合同約定的經營期限已屆滿,合同終止,仍能向特許人主張違約責任,減少自己的經濟損失。
2、如果出現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應盡快處理,果斷采取措施,避免因期限屆滿等問題造成無法選擇最佳訴訟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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