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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經營合同關系終止后,仍在使用他人注冊商標,應承擔什么侵權責任
時間:[2019-12-17]????來 源: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作 者:特許經營第一網??點擊: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1日,大慶市川竹百年餐飲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作為甲方與乙方即被告朱磊簽訂《川竹特許經營合同書》。

合同主要約定:乙方自愿申請加入川竹火鍋特許經營體系,自主投資開設川竹火鍋餐飲連鎖餐廳。甲方接受乙方申請,同意乙方投資開設川竹火鍋特許餐廳,并按照川竹火鍋連鎖餐廳統一規范從事經營。甲方向特許餐廳提供專用標識、專用商號、專有技術、經營程式等特許使用權;甲方授權乙方使用“川竹火鍋”(注冊號:5166622)商標,使用期限與本合同時間一致。本合同有效期為一年,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零時止。加盟費用為年繳,每年乙方向甲方繳納加盟費用為60360元,乙方應在2016年10月1日前繳納下一年度的加盟費用。

本合同簽訂后,若因乙方原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提前終止,特許加盟費和保證金不予退還。雙方確定,本合同僅對開設在綏濱縣的特許餐廳有效。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條件下,本合同可以延期,乙方需在2016年9月4日前繳納下一年度的加盟費并重新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如本合同到期乙方未能申請簽訂特許經營合同書,甲方將終止乙方使用川竹火鍋的品牌,并終止特許經營合同書的履行,同時也終止供貨配送。雙方規定,任何一方違約時需向對方支付違約金5萬元整。該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后,雙方未續簽合同。大慶市川竹百年餐飲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將朱某訴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特許經營合同關系終止后,仍在使用他人注冊商標,應承擔什么侵權責任

裁判結果

經審理法院認為,該案為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糾紛。原告大慶市川竹百年餐飲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依法成立并存續,其合法、有效取得第15164451號注冊商標,第15164699號注冊商標,第15164835號注冊商標,第15164113號注冊商標,第15164340號注冊商標,且是第5166622號商標注冊核定服務項目(第43類)注冊商標的被許可使用人。因此,大慶市川竹百年餐飲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作為“川竹”商標注冊人,及依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約定“單獨享有因第三人針對商標侵權的訴訟權利和賠償收益”的被許可使用人,在注冊有效期限內及許可使用期限內,有權對商標侵權行為提起訴訟。

大慶市川竹百年餐飲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與朱某簽訂的《川竹特許經營合同書》合法有效,并授權朱某在合同期限內可以使用“川竹”商標及有“川竹”字樣的物品。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后,朱某未與大慶市川竹百年餐飲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續簽合同并繳納下一年度加盟費,故雙方之間的特許經營合同關系終止,朱某亦無權再使用“川竹”商標及有“川竹”字樣的物品。朱某自認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后仍使用“川竹”商標及其標識物品,使用時間為2016年12月6日至2017年6月1日,但現已停止使用“川竹火鍋加盟店”及印有“川竹”商標標志的物品,該事實得到大慶市川竹百年餐飲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的認可。但因朱某在2016年12月6日至2017年6月1日期間使用“川竹”商標及有“川竹”字樣物品的行為已對大慶市川竹百年餐飲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構成侵權,故朱某應對此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法院結合侵權時間、加盟費用等綜合情況,酌情認定侵權費用為30000元,并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飯店加盟在我市普遍存在,因品質有保證,形象、環境、服務具有相似性而受到消費者的認同。隨著消費水平的上升,消費者越來越重視品牌和品質。從長遠和大環境來看,市場中的濫竽充數者、沽名釣譽者、張冠李戴者并不利于品牌的建立和市場秩序的優化。本案的審理不僅有效維護了注冊商標人的權益,也凈化了市場環境,維護了廣大消費者的權益,更為廣大商家爭創品牌創造了良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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