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許人經營資源的范圍
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第1款,特許人經營資源的范圍包括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這里明確列舉了四項特許經營資源,但不意味著特許經營資源只有這四項,“等”字的意思是還有其他形式的未列明的經營資源,只要能以合同形式許可其他經營者使用并能夠形成某種市場競爭優勢,就屬于特許經營資源,如企業的字號、商業秘密、店鋪內外部設計等具有獨特風格的整體營業形象、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技術服務系統等等,絕大部分都屬于知識產權的范疇。擁有上述一種或幾種經營資源是成為特許人的必備前提條件,也是特許人授權被特許人開展商業特許經營的基礎。
二、特許人經營資源的來源
1、原始取得的經營資源:即特許人自行依法取得并擁有所有權的特許經營資源,如特許人的注冊商標、企業字號、專利等,特許人對此類特許經營資源有權自由處分;
2、經受讓或被許可取得的特許經營資源:如第三人許可特許人在一定期限內使用的注冊商標、專利等。此種情況下,特許人在許可被特許人使用經營資源時,將不可避免的受到特許人自身擁有的相關權利內容和期限的限制。
三、特許人經營資源存在瑕疵的法律后果
1、特許人存在欺詐的法律后果:即特許人隱瞞其對經營資源無處分權或權屬不清的事實,或者故意告知被特許人虛假情況,使被特許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商業特許經營合同,此種情況下構成合同法上的欺詐,被特許人可以特許人存在欺詐為由請求撤銷商業特許經營合同。
2、經營資源期限超過法定期限的法律后果:如果經營資源具有不可續展的法定期限,或者雖具有可續展的法定期限但未依法續展,而特許人與被特許人簽署的商業特許經營合同期限超過該法定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是無效的。
3、經營資源被撤銷或無效的法律后果:(1)如果經營資源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則特許人或被特許人可以依法解除該特許經營合同。(2)如果商業特許經營合同已經實際履行完畢,特許人或被特許人不能再以相關經營資源已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為由請求解除該合同,但由于特許人惡意造成被特許人損失的,特許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法律責任。
4、商標未注冊不當然導致合同無效:雖然《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所規定的經營資源不包括未注冊商標,但我國商標法并未禁止未注冊商標的許可使用。因此,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可以成為特許人的經營資源。這意味著被特許人不能僅以商標未經注冊為由,主張商業特許經營合同無效或撤銷合同,被特許人主張合同無效或撤銷合同仍需要證明存在合同法規定的能夠導致合同無效或應被撤銷的事由。
5、主張商業特許經營合同無效應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具體情形如下:(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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