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放:
案號:(2019)蘇0105民初4475號
原告:吳XX,委托代理人:王一流律師
被告:南京XXX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原告訴稱,原告與被告于2018年8月31日簽訂《區域代理協議書》和《區域代理品牌使用協議》。被告授權原告在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越秀區經營“XXX”手工奶茶餐飲加盟項目。為履行上述合同,原告向被告交納代理費用共計400000元。合同簽訂后,原告了解到雙方簽訂的合同為特許經營合同。但是簽約時被告注冊時間不足半年;被告無涉案項目注冊商標;被告無商業特許經營資質和成熟經營模式;被告隱瞞和虛假披露信息,誘騙簽約。同時,簽約后,被告一直未提供任何特許經營服務,原告沒有開辦自營店,也沒有在授權區域發展加盟店。在發現上述問題后,原告于2019年1月起訴至法院,要求解約和主張退還全部加盟費40萬元。
被告答辯認為,雙方合同系一般民事代理合同,不是特許經營合同,即使是特許經營合同,原告訴請返還項目代理費40萬元也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二、法院裁判:
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后認為,商業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從涉案協議所涉內容及雙方實際履行情況來看,雙方簽訂的協議具有特許經營合同特征。《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并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兩個直營店,并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以下簡稱“兩店一年”規定)。
本案中,被告沒有注冊商標,沒有進行備案,且在簽訂涉案特許經營合同時不符合“兩店一年”規定,故被告在未能如實披露相關信息的情況下與原告簽訂了特許經營合同。同時,原告自簽訂合同后,未選址開店,亦未從事代理活動。因此,原告要求解除涉案協議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因雙方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于審理期間已期滿,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無需再行判決解除。關于原告交納的40萬元,因被告并未履行合同義務及法律規定義務,故應退還原告代理費40萬元。遂法院作出返還全款的判決。
三、律師評析:
本案原告發現特許人的問題以及起訴的時間還是比較及時的,但是訴訟過程中因被告提管轄異議耽誤不少時間,最終導致判決時合同期限都已超過。不過,這對于案件的判決結果并無影響。作為加盟商來說,打特許經營合同糾紛訴訟,關鍵在于兩點:一是起訴時間,越早越好,因為這是涉及到加盟商能否行使“冷靜期”內單方解約權的問題;二是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只要起訴時間及時,特許人主要合同義務尚未實際履行,不管時間經過多久,該退還的費用還是要退還。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超出合同期間,法院最終還是判決全款返還,即是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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