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言:
在特許經營模式中,特許人為維護品牌統一的形象,在被特許人門店形象管理、人員管理、服務規范等方面會做出“高度統一”的要求。同時,也會在被特許人門店負責人、導購員、銷售等人員的工作職責、培訓、考勤管理等方面實行統一管理。
但,有時正是因為此種管理會產生高度的“關聯性”,抑或是特許雙方自身經營原因等,發生勞動人事糾紛的情形非常多。因此,本文通過幾篇案例,細說特許經營模式下常見的勞動人事爭議。
一、 勞動關系確認相關糾紛
案例:
A公司系一家炸雞品牌的特許人,其在上海市內擁有近10余家加盟店。2018年4月,黃某在招聘網站上看到“炸雞品牌中山店”招聘員工的招募信息后,便前往該品牌中山店進行面試。經面試入職后,黃某的主要工作內容為炸雞排、收銀,工作時間每天6~8小時,時薪19元,一周一結,且每天都上班無雙休日,甚至,自2018年10月開始,黃某上午在炸雞品牌的文匯店工作,下午回中山店工作,每天工作12小時。
黃某認為,“炸雞品牌”的工作安排,嚴重侵害其休息的權利,因此,向法院起訴“炸雞品牌”特許人A公司,要求其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及加班費等。對于用工主體,黃某認為,雖然其在炸雞品牌“分店”工作,但,該“分店”依然是“炸雞品牌”的門店,因此,其實際用工主體是A公司。
對此,A公司在庭審中提供了A公司與黃某實際工作的“中山店”、“文匯店”簽署的《特許經營合同》,證明黃某的事實勞動關系與加盟店建立,與A公司無關聯。
因此,法院認為:“A公司提供證據證明黃某工作的門店并非由A公司直接經營。同時,本案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A公司與黃某之間符合勞動關系的特征,故黃某要求確認與A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進而要求A公司支付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以及加班工資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難以支持。”
律師建議:
實務中,加盟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案例屢見不鮮,由于加盟店使用的是特許人授權的“品牌”,對于勞動者來說有可能對特許經營模式不知情,從而認為其實際與“品牌”特許人存在勞動關系,而有的勞動者雖然知情,但認為既然“品牌方”強大且支付能力強,索性就“黏上”品牌特許人以求得到相應的保障。
因此,建議特許人在從事特許經營活動中,明確其“品牌”信息的使用范圍,且通過合同或規章制度等方式明確勞動關系相關內容。
二、 “門店”性質變更時的勞動關系糾紛
案例:
近日,北京B房地產經紀公司為調整市場戰略,將旗下直營店全部轉為加盟店。隨后,B房地產經紀公司召開員工大會公布這一事項,并說明:“直營店員工需在2個月內與加盟店主體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在直營店期間的“工齡”,將由加盟店承繼,相關崗位、薪資標準以重新簽訂的勞動合同為準”。
但員工王某在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時發現,其崗位被調整的同時薪資也被降低,當初B房地產公司保證的“工齡承繼”部分均沒有體現。因此,王某向B房地產公司提出拒絕簽訂新勞動合同,按原勞動合同簽訂內容繼續履行的要求。
然而,這一要求被B房地產公司拒絕,后續王某前往B房地產公司討說法時被拒之門外,隨后,反而收到B房地產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并不予賠償或補償任何經濟補償的通知。
律師建議:
近年來,有不少品牌在開展特許經營的路上遇到重重困難,需要重新調整其戰略布局,而此時,不少特許人為節省成本,出現趁機“團滅”加盟店或直營店員工,或趁機降低薪資標準等情況。
那么特許人的直營店轉為加盟店或加盟店轉為直營店,必然導致原勞動合同無效或無法繼續履行嗎?
實際上,特許人將直營店轉為加盟店時,勞動人事意義上的用人單位可能發生分立;相反,加盟店轉為直營店時,用人單位可能發生合并。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3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第34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因此,無論用人單位分立或合并,這些都是勞動合同主體變化而非內容變化,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故在上述案例中,B房地產經紀公司在其直營店轉為加盟店時,雖然發生公司分立,但,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加盟店主體作為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同時,相關薪資標準等須仍然適用原勞動合同約定,不得隨意進行調整,如確實因客觀原因需調整員工的崗位等的,需與員工充分協商進行確認。
三、 群體性勞動糾紛
案例:
李某等人原系C品牌教育機構加盟店的老師,與C品牌教育機構加盟店主體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自2018年7月起,由于該教育機構加盟店經營不善,導致學生數量驟減、營業收入呈下滑線,李某等人長期拿不到工資。截止到2018年9月20日時,該教育機構加盟店倒閉,老板連夜“跑路”,致使李某等人無處追討工資。
此時,李某等人認為,既然加盟店與特許人有“高度關聯”,那么作為C品牌特許人應對加盟店拖欠薪資的行為承擔責任。于是,李某等人先是以C品牌教育機構的特許人作為被申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后在特許人處馬路邊拉橫幅進行示威。
因該案屬于群體性事件,案件處理進度及特許人的一舉一動備受社會關注,一時間將C品牌推到風口浪尖。
律師建議:
實務中,加盟店使用的員工可分為兩類,一是特許人外派的人員,一般為管理人員或技術人員,這類人員與特許人建立勞動關系;二是加盟店自行招聘的人員,這一類人員則與加盟店建立勞動關系。
在上述案例中,李某等人系加盟店直接招聘使用的人員,與C品牌教育機構加盟店存在勞動關系,而并非與特許人建立勞動關系,因此,仲裁委員會根據特許人提供的特許經營合同等作為依據,裁決特許人與李某等人不存在勞動關系,而無需支付工資。
雖然在本案中,特許人不用承擔作為用人單位應承擔的責任,但作為品牌的所有權人,其聲譽已嚴重受到影響。
因此,特許人在管理被特許人時,其管理不應僅是被特許人經營行為的管理,也應當定期對勞動人事方面進行督導,如定期讓被特許人向特許人反饋門店人員流轉情況、涉訴情形等,并且在發生群體性事件時,在聽取勞動者的訴求的同時,及時表明特許人的立場,把影響降到最低程度,一味地“拒絕處理”對于特許人來說,反而更不利。
結語:
結合上述案例,在實務中,因加盟店存在違規使用勞動者的情形居多,同時,加盟店老板“跑路”的情形也居多,為減少特許人勞動人事方面的風險,特許人除在加盟店形象管理、服務規范管理等方面加強管理外,應在加盟店勞動人事管理上加強監督與管理。說白了,社會公眾普遍認可的是特許人的品牌,而加盟店與特許人的“高度關聯”,這使得在加盟店發生不良影響時,同時給特許人帶來不良影響。同時,勞動人事方面的爭議與糾紛正是社會熱點,因此,特許人應更加予以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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