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騙局,前幾年主要集中在北上廣深一線城市,這兩年逐漸在二線城市蔓延。作為南京的律師,我們幾乎每周都要接到幾個咨詢加盟維權的電話。南京運作加盟騙局的公司,大部分集中加盟輕餐飲、奶茶店等,因為這類加盟店投入少,比較適合有點積蓄、又不想打工的年輕人。
當然,也不能一棒子打死,也不是全部的加盟,都是一個騙局。正規的加盟商也是有的,但是需要仔細甄別。基本上可以肯定的是,除非是你耳熟能詳的大品牌,其他的大部分是個騙局。
當然這種騙局,和普通的詐騙是有區別的,他們往往都是比較隱蔽、披著合法的外衣。這種騙局甚至比普通的詐騙還要可惡。他們形式上合法,公司、合同、品牌,都有。但是,你之所以選擇加盟一個品牌,最看重的運營經驗、品牌影響力,他們卻沒有。
他們有的是強大的推廣能力與忽悠能力。騙子公司在各大平臺付費投放廣告,大部分付費推廣平臺是可以設置關鍵詞的,這些關鍵詞是可以根據你搜索的詞,自動匹配的。例如,你搜索的是“某某”奶茶,跳出來的并非某某官網,而是他們的網站。這些片子公司的網站往往做的非常精美,很有大品牌官網的感覺。你一旦填上自己的聯系方式,很快就會掉入一個巨大的騙局。
騙子公司的銷售人員在與你接觸商談時,給你的優惠條件以及加盟后的經營效益描繪的不得不讓你心動,他們會給你描述他們的品牌有多么的有影響力,產品有多么高科技,營銷團隊有多么強大,你只要加盟給錢,培訓、選店、裝修、營銷他們會提供一條龍的售后服務,保障你能夠快速回本賺錢。可是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并不會把這些口頭承諾明確在合同中列明,一旦交了加盟費,他們就會以各種各樣的借口推脫責任,逃避義務規避法律,所謂的培訓變成了給你看光盤;所謂的選店,就是他們工作人員在網上隨便找幾家供你選擇,現場都不去;所謂的裝修,就是給你一堆圖紙,讓你想辦法自己搞定;所謂的營銷,可能就是在抖音上隨便發一條短視頻;并且這些錢還要你自己另外出,他們的不負責任,嚴重侵害了加盟者的利益。
對于特許加盟活動,國務院早在2007年就頒布了《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明確要求:1、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并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2、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大部分的騙子公司是達不到上述2點要求的。據此,你可以據此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對方賠償損失。具體包括加盟費、保證金、貨款、房租、裝修費等。
另外,在近期的一些訴訟中,我們發現,這些騙子公司也在進化,案件敗訴后,他們也在想辦法彌補法律上的漏洞,很多公司通過授權的形式,甚至符合了上述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難道就拿他們沒有辦法了嗎?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后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為什么只有訴訟一條路才能走的通?
表面形式合法,有合同,有收據,有產品,有品牌,有營業執照,有經營場所,不跑路,合法納稅;
你去公安報警詐騙,別天真了,以目前的情況,全中國沒有一個派出所會認為這是詐騙。你打消協電話投訴?你們簽訂的是加盟合同,你壓根不是消費者,你們雙方是合作關系,消協自然也管不了。你去工商局投訴,當地的工商局幾乎每天都接到類似的投訴,從形式上看,甚至是你違約在先,工商局只會讓你去法院起訴。
騙子公司在你維權的道路上給你挖的坑:
1、“南轅北轍”,通過約定管轄惡意提高你的維權成本
騙子公司一般不做本地人生意,這樣受害人很有可能會天天到他們公司去維權,而且本地人多少有點人脈關系,這樣對于騙子公司來說風險比較大,太難對付。
騙子公司一般做的是外地人生意,這樣一來,你的維權成本就會很高,無論是時間、交通成本都會比本地人高很多,有些人跑了幾趟無果后,甚至就算了。
另外,騙子公司更可恨的是,會根據當事人不同的地理位置約定不同的法院管轄。一個最基本的原則,就是離受害人,越遠越好。例如你是南方人,他就約定北京管轄;你是北方人,他就約定廣州管轄。而且一般都是大城市,你如果自己跑去起訴,專業知識夠不夠暫且不說,就是交通、住宿成本,都很難承受。如果委托律師,大城市的律師費又很高,受害人又很難接受。
2、以溝通為由,惡意拖延,拖到合同期限屆滿
以南京這邊法院處理的為例,一般法院判決返還的金額,是根據合同尚未履行的期限與總合同期限的比例來確定返還金額的,也就是說越往后拖,對受害人越不利,拖個一年半載,合同期到,法院都很難判決返還。
3、利用不同主體,簽訂多分合同,降低加盟費的金額,增加培訓管理費的金額。
因為特許經營是有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法院是支持受害者單方解除權的。如果只簽訂一份特許經營合同,騙子公司就需要把加盟費退還給受害人。然而,他們用另外一個公司再跟你簽訂一個培訓管理合同,大部分的費用以培訓管理的名義,通過這個公司收取。即使加盟合同是無效的,培訓管理合同仍然有效,這個費用他們就會有合法的理由不退還。
當然,以上都是他們欲蓋彌彰的手段,法官對此也是心知肚明的。
我們代理的相關加盟案件,全部是調解結案,加盟商根據案情不同均妥協退費。究其原因,有以下幾點:
1、為了宣傳一個品牌,前期騙子公司也是有成本的,他們寧愿賠錢也不愿意放棄這個品牌;
2、雖然形式上,騙子公司的合同做的很完美,但是其實質上就是利用受害人基于賺錢的心里,誘騙加盟,對于這一點法官也是很明白的。全南京的知識產權案件包括加盟糾紛案件,都在南京鐵路運輸法院審理,每一個法官每年都要處理大量類似的案件,對于他們的運作模式早已爛熟于心,一般都會判決騙子公司敗訴。對此,騙子公司也是心知肚明的,所以也是愿意雙方互退一步,調解結案。
3、雖然騙子公司想要調解結案,按時如果受害人要求全額退款,要求過高,騙子公司就會想辦法拖延,甚至一審敗訴后,通過上訴來拖延審理時間,即使是賠錢,也絕對不能現在賠錢,最起碼不能全額退款。當然,他們也抓住了受害人的心理,大部分受害人也都希望早點能夠拿到錢,畢竟落在口袋理得錢,才是自己的。
4、減少負面輿情。現在法律文書都會上網,企查查等相關工商平臺也會同步更新,敗訴判決書的公開不利于公司宣傳。
總而言之,掉入加盟騙局之后,應當積極維權,及時止損,通過司法途徑將損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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