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放:
案號:(2019)蘇8602民初1006號
原告:孫X
被告:南京XXX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孫X與被告南京XXX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簽訂一份《經營管理協議書》,合同約定,被告授權原告在江蘇省某市某區經營“卜炊牛”餐飲加盟店項目。合同第一條約定本項目收取的費用為技術轉讓費,“本協議培訓的內容包括經營管理、操作流程、物品采購、設備使用等方面的理論指導及技術實操培訓;同時甲方向乙方發放與培訓有關的技術資料;技術轉讓費為100000元,于本協議簽訂之日一次性支付完畢,乙方在協議簽署后因任何原因解除或終止協議,該技術轉讓費均不予退還。”
協議簽訂后,原告發現被告注冊時間很短,其無注冊商標,且無商業特許經營備案記錄,沒有成熟的經營模式,特許經營服務能力存在重大欠缺,遂起訴至法院,要求解約和退款。被告抗辯認為,雙方合同系技術轉讓合同,非特許經營合同,且被告已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原告提供發放了培訓資料,進行了培訓且對店鋪開業進行了運營指導,其不存在任何違約行為,故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法院駁回原告全部訴請。
二、法院裁判:
本案合同系特許經營合同還是技術轉讓合同,是爭議焦點之一,也決定了案件走向。南京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合同的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經營者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本案中,結合原被告雙方簽訂的《經營管理協議書》內容來看,原告經被告許可使用“卜炊牛”項目標識,被告按照約定向原告提供經營管理、操作流程、物品采購、設備使用等方面的理論指導及技術實操培訓,原告支付相應費用。上述內容符合特許經營的特征,涉案協議具有特許經營的性質。
本案中,鑒于被告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已經向原告履行了《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所規定的信息披露義務,同時鑒于特許經營中特許人的經營資源、被特許人的經營狀況、與特許經營相關的訴訟情況等信息對于被特許人是否選擇特許人的經營模式具有重大影響,被告未按照《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導致合同目的的不能實現,原告要求解除涉案協議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最終,法院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七判決解除合同,并判令被告退還原告部分加盟費。
三、律師評析:
這是本律師代理的一起典型的加盟商維權案件。在向本律師咨詢時,其心里很是忐忑,他認為合同明確約定的是技術轉讓,而且公司確實履行了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自己單方解約會不會構成違約?本律師仔細審閱合同后告知他,合同性質是根據合同內容綜合進行認定的,并不是根據合同某一條款或費用名稱來約定,你們之間的合同完全符合商業特許經營的特征,可以適用特別法規定解除合同,不構成違約的,官司完全有的一打。最終,當事人接受本律師的意見,委托本律師代理訴訟,并判決勝訴,取得了當事人滿意的結果。
因此,作為加盟商來說,遇到加盟陷阱不要怕,即使合同條款對你方再不利,還有法律規定來調整,既然選擇維權,就要相信法律的公正,任何糾紛都有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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